 在美居住的”連續性”
尊敬的律師:
您好! 今天我在世界日報上看到你對某讀者關於在美國居住”連續性”的回答中說: “移民法對居住美國” 連續性”的解釋是: 如果入籍申請者在遞交申請前在美國連續住滿30個月就符合要求”. 我是2001年5月13日入美的, 在2007年7月12日拿到女兒幫我申請的綠卡. 從入境到現在一天都未曾離開過美國, 在美國連續居住了超過90天. 我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入籍呢? 可以不受持綠卡5年的限制嗎?
附: 我今年74歲, 無收入未納稅.
忠實讀者
2009-2-3
答: 在美居住的連續性是從拿到綠卡那天算起的. 你是2001年7月12号獲得綠卡, 所以你應該在獲得綠卡4年另9個月以後(2012年4月12号)才可以申請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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