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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濟擔保人仍可入住低收入老人公寓

 
有經濟擔保人仍可入住低收入老人公寓
 
世界周刊移民信箱:
            我們夫婦都是65歲以上的老人, 2004年在加州由兒子作為經濟擔保人申請綠卡獲批准.  現在有幾個問題請求解答:
            1. 經濟擔保的有效期究竟有多長?  最近見報記載經濟擔保的保期為10年, 這是I-864 (10/18/07)即2007年新制定的經濟擔保書規定嗎?  我兒子在2005年簽的舊經濟擔保書I-864(10/6/97)規定的期限為來美的最初5年.  請問我們的經濟擔保有效期應該如何計算?  另一種說法是直到被擔保人成為公民, 獲得40個工點, 離開美國或去恤等.  它與10年或5年有何相關之處?
            2. 在經濟擔保期間, 我們可以入住聯邦住宅和城市發展部(HUD)補助的低收入老人公寓嗎?  近日聽到傳聞, 有移民官認為有經濟擔保人的老年人入住低收入長者公寓是不符合I-864的, 從而違反了移民法(Section 213 of the Act), 造成了公眾負擔, 會影響移民身份和入籍.  我們的申請和在2006年入住的低收入老人住宅都是屬於HUD的202/8 Elderly Tenant Section Plan.  它明文規定入住者的條件: (1). 年齡在62歲或以上; (2). 收入必須在HUD規定的年度收入限額以下; (3). 必須通過审查標準.  我們入住時交出的証明文件有加州身份證和Benefits ID Card, 社會安全卡, 低收入証明和每月的銀行戶口單等.  過去我們的經濟擔保人對我們的供養採取在他家吃住的方式, 我們入住低收入住宅後, 供養方式改成每年向我們提供生活費.  HUD補貼給我們的部分房租是由它們直接給公寓經營者, 而不是我們向政府申請並領取(Public Assistance, Subsidized Housing), 兩者不相同.  再者我們搬遷時填寫過AL-11表通知移民局, 也按時填寫福利局的年度申報表.  我們沒有任何騙取社會福利的行為.
            類似我們已入住的或亙在申請公寓的有經濟擔保人的綠卡身份老人, 都有不同程度的疑慮, 未申請的不敢貿然申請, 已入住的在考慮要不要搬出.  請貴刊能早日解答, 万分感激!
 
答:       1.  移民局在2005年對經濟擔保書做了修正, 新表上詳細列明了經濟擔保人的責任(Liability).  這份合同的時間是10年.  擔保人在此合同下10年有的經濟責任, 但此責任可在被擔保人成為公民, 永久離境或去世而提早中斷.
            2. 你的擔心雖有一定的道理, 但我們認為你大可放心.  首先大多數政府經營的低收入住宅是由居住人當地的市或州政府管理.  而移民局是屬於聯邦政府.  因此這兩個機構的各項行政政策沒有很大的關係, 也就是說移民局沒有權力約束市或州政府管理下的機構如何執行市或州政府的政策.  第二, 申請當地政府經營的低收入住宅的標準往往以申請人的年收入和年齡來計算, 而不是由申請人是否曾有經濟擔保人而定.  最後, 我們要說的是, 美國的憲法和各州法律賦于美國永久居民很多權益.  雖然你們的兒子為你們作了經濟擔保, 但這並不代表你們不可以享受各種當地政府給你們的優惠.  你們大可不必憂心你們申請老人公寓是騙政府或什麼不合法的行為.  這是你們應該享受到的權利.  希望你和你的老伴以及許多與你們處境相同的人能消除疑慮, 安心申請或居住老人低收入公寓.

来源:世界日报-移民信箱      时间:4/7/2009 12:20: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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