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期離境的後果
本人2000年12月1日以綠卡移民方式,由台灣赴美報到,但五天後即離美返國。
曾辦兩年期限的回美證,於2003年12月21日再入境,居住三個月又三個禮拜後,於04年4月16日回台;5個月內04年9月14日再入美國,居住3個 月又3周,於05年1月7日回台;其間因手術(有醫師診斷書)相隔10個月又10天,於05年11月27日再來美,居住3個半月,於06年3月16日回 台,6個月之內即06年9月11日赴美,11月17日回台;07年5月10日來美久住至08年6月27日才離境,離境兩個月8月27日就回美居住至今。
請問:聽說離境不超過一年都算連續居住,但又有一說是不超過六個月,不知哪一說屬實?另外,是否一年中一定要住滿半年才可累計?按照我的情況,今年幾月可以提出公民申請?(minta讀者)
答: 一般來說持有綠卡的外籍人士如果每次離美不超過3~6個月, 他在美居住的連續性不會被中斷, 但入籍移民官往往还會看此人是否在一年內連續這樣做以及此人在這一年內在美居住的時間來決定他的多次短期離境是否中斷了他在美居住的連續性. 換句話說, 如果你在某一年內在美國實際居住的時間很短, 盡管你每次離美的時間都不超過3~6個月, 你在美居住的連續性仍會被移民官認為是中斷了. 從你來信上列出的出境記錄來看, 你2005年在美僅僅居留了2個月, 2006年在美居住的時間也很短. 我們認為你在美居住的連續性已在2005和2006年被你的長期離境而中斷了. 你的入籍時間應該從2007年5月10日重新算起, 並且你必須在美國連續住滿30個月, 你才可以遞交入籍申請表. 另外, 我們要借這次機會再次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認為自己每次返美的時間僅低於6個月(也就是說5個月零25日), 自己在美居住的連續性就不會中斷. 如果你偶爾這樣做一次, 也許你的”非移民傾向”不會成為問題, 但年年复年年這樣做, 會對你的入籍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