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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報稅問題

 
您好, 請教下列關於公民申請問題:

1. 我于2007年4月27日因結婚拿到臨時綠卡, 2009年因為前夫家暴(二級傷害)離婚, 並在實習律師的協助之下, 同年拿到十年綠卡,
該實習律師說我今年可以申請公民, 請問是正確的嗎? 如果不是, 請問我應當何時才能申請?

2. 我結婚後才開始報稅, 離婚後每年還是繼續報稅, 但是變成低收入戶, 請問這會影響我的公民申請嗎?

3. 請問可否在美國申請公民, 但是在臺灣面試? 如果面試的時間剛好因業務的需要, 必須在臺灣停留.

麻煩您撥冗回答. 謝謝.
 
答:       1. 你的來信中沒有提到這位實習律師當時為你申請的是在你離婚前还是你和你先生已離婚.  如是前者, 你可以在拿到臨時綠卡的2年另9個月後申請公民.  如你離婚在前, 申請永久綠卡在後, 那麼你要等5年才能申請公民.  希望這位實習律師已給你解釋兩者之間對你申請公民的分別.
2. 申請公民與申請申請綠卡不同, 前者只要你每年交稅, 完成你作為美國永久居民的義務.  至於報多少, 則沒有規定.  而申請綠卡就不一樣, 移民局有明文規定的經濟擔保金額, 所以移民局要看經濟擔保人的年收入.
3. 你必須在美申請公民, 也必須在美面試.  因為美移民局沒有在任何一個國家設立公民面試辦公室.  如你不能如期面試, 可以申請延期.


来源:世界日报-移民信箱      时间:6/25/2010 1:59: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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