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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继承案例

老年人再婚继承法案例

  一、老年人再婚继承案例

案例介绍:老教授老伴去世已五年,膝下有两男一女,均已过了不惑之年,且各有自己的事业,一个在国外两个在国内。尽管都很孝顺,也为老教授请了保姆,但老教授还是觉得工作之余有些孤独,希望再找个老伴,安度晚年。三个子女对老教授的的想法均表示支持,但建议其慎重择偶。老教授对其财产在婚后的归属有疑问,遂来咨询,提出的问题是:

一、他有一套学校分配的三居室的房子,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时购买了,如果他再婚,房子的权属有无变化?要不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二、如果他先于后老伴去世,后老伴有无继承他房子的权利?

对于任何一个再婚者,都会顾虑上述问题。

  (一)关于房子权属问题。

1、该房子在老教授老伴去世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老教授的房子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单位分的房子并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时购买了,该房子在老伴去世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每人各占一半份额。

2、在老伴去世后该房子依法应当属于老教授和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老教授占该房产5/8的份额,三个子女各占1/8份额。

老教授的老板去世前其父母早已去世,她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老教授老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老教授和三个子女。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虽有但放弃继承的)。也就是说,老教授老伴的生前拥有的一半房产,四个人继承人每人应继承1/4的份额。对于整套房子来说,属于老教授和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老教授占该房产5/8的份额(即房子的一半加上1/4),三个子女各占1/8份额。

3、再婚房子的权属不变。

老教授再婚,该房子的5/8属于老教授婚前个人财产,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再婚后的配偶没有产权份额。

4、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由自己决定。一般情况下婚前的房屋能够确定购买时间,如有购买合同,付款票据,有房产证,这些证据均能显示出购买房子时间。再婚时有结婚证,结婚证上标注着结婚时间。因此可以不进行公证。

  (二)再婚后继承问题

老教授如果先于后老伴去世,其个人财产,后老伴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三个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老教授拥有住房的5/8份额,这5/8的房产应当有四个人平均分配。

老年人再婚继承案例

  二、民法典中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老年人再婚本是一件对老年人身心健康都有益的好事,但如果再婚时双方对财产、赡养等问题约定不明,不仅会使两人的婚姻生活存在许多芥蒂,使子女产生疑虑和情绪,而且很可能会给身后自己的亲人间带来许多矛盾。以上就是小编的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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