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企业员工,今年46岁,5年前妻子因车祸去世。我们同车间的女工
小梅被前夫抛弃后一直艰难地带着孩子单独生活。在共同劳动中,我们产生了感情 ,现已领取了,准备于下月结婚。由于我们俩都有孩子,为增进孩子们的了解,培养感情,我们准备作个短期旅游,但在向企业劳资部门申请婚假时,却遇到了麻烦,劳资部门答复说:我与小梅均休过婚假,现在是,就不能享受婚假。如要请假,则要以事假扣相应的工资待遇。我们也不知道他们的答复有没有法律依据。请问,再婚能否享受婚假待遇?
答:你所在企业劳资部门的答复初看似乎有道理,但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该答复是错误的。再婚的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 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享受婚假三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 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有这样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 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你与小梅虽是再婚,但仍应与初婚者一样,享受婚假待遇。
同时,劳资部门在答复中关于再婚请婚假扣发相应的待遇的说法也是违反规定 的。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再婚者享有婚假待遇的规定是明确的,望你与企业劳资部门进 行协商,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你的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