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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反感母亲晚年再婚 取走母亲存款被判返还

  不满母亲晚年,儿子反感而多次取走母亲银行存款。2009年8月4日,江西省遂川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朱小营于判决生效后10内返还取走原告李昭的银行存款1.4万元。

  原告李昭由于丈夫去世多年,子女又长期外出务工,为安度晚年便又找了一个老伴。被告知道此事后对此非常反感,多次与原告发生争吵,认为原告再婚的行为不对,自己完全接受不了。2009年3月份,由于被告有母亲的银行卡,于是先后5次在家乡和打工地点的银行取走母亲的银行存款共1.4万余元。原告在发现后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绝返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私自取走的银行存款1.4万元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对该1.4万元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其应将所受不当利益返还于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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