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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执行新计划生育条例 适当放宽再婚再生条

  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吴海鹰就《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为什么要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答: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是指导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全面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标志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现在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1990年12月28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此后的实施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这一《条例》做了两次修正一次修订。多年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宁夏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但同时,宁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存在以下六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人口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形成;二是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其他惠民政策衔接还不到位,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充分;三是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四是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较为薄弱;五是部门监管尚未形成合力,部分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呈升高趋势;六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尚未建立。

  随着人口计划生育内外部环境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已明显转变,原《条例》中关于管理保障、优待奖励以及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为了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宁夏原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分必要。

  问:《条例》主要从哪些地方进一步完善了生育政策?

  答: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因此必须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条例》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上,突出以人为本,对生育政策作了适度调整:一是适当放宽残疾儿家庭的再生育条件;二是适当放宽家庭的再生育条件;三是涉外生育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四是明确了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变更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问:《条例》就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促进公民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条例》规定:加强婚育咨询指导,推行婚检补助制度,开展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实行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贴等制度。针对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的趋势,《条例》提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实行综合治理,建立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目录报备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制度以及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销售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问:《条例》在哪些地方进一步完善了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

  答: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做出了贡献,理应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条例》在优待奖励专章中,针对重点难点,强化惠民政策,将“三项制度”由政策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即全面推行“少生快富”工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或者其父母,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提高个人补助标准。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明确提出在全区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其中,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费由各级财政负担,自治区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参加新农保的独生子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地方财政统一补贴的基础上,再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缴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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