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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能否作为剥夺婚姻共有财产的条件?

  [摘要]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有同居内容并以与否为条件剥夺女方的原婚姻共有财产部分的个人份额,这种协议是否有效?通过对协议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它表面上是离婚协议实际上是同居协议;通过对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得出其财产处理条款是所附条件还未生效的赠与协议;通过对协议目的和效力的分析,可以得出它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此外从善良风俗的角度来分析,以财产和责任为要挟限制女方再婚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应当认定这种协议无效。

  [关键词]离婚 同居 附条件赠与 目的非法 善良风俗 无效

  翁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1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上载明:“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再婚婚前家庭财产都归男方一方拥有,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家庭财产……5、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6、如女方再婚,离婚前房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翁某认为以是否再婚作为剥夺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之规定,属无效条款,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一套商品房,及解决女儿抚养问题。双方协商无果,翁某遂诉至本院。

  对此案的处理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有效,双方协议自愿合法;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无效,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原告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应该说是对原告婚姻自由的限制,也是以其他方法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故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 [1]

  这个案例非常的有意思。它表现在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自由与婚姻自由的交叉融合。也就是说对现实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和婚姻自由权时到底需不需要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和干涉的问题。要理解并解决双方的争议,我们必须认真地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首先第一点,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复存在。双方于2008年6月1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了。这是分析本案的前提和基础;

  [摘要]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有同居内容并以再婚与否为条件剥夺女方的原婚姻共有财产部分的个人份额,这种协议是否有效?通过对协议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它表面上是离婚协议实际上是同居协议;通过对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得出其财产处理条款是所附条件还未生效的赠与协议;通过对协议目的和效力的分析,可以得出它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此外从善良风俗的角度来分析,以财产和责任为要挟限制女方再婚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应当认定这种协议无效。

  [关键词]离婚 同居 附条件赠与 目的非法 善良风俗 无效

  翁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1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上载明:“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再婚婚前家庭财产都归男方一方拥有,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家庭财产……5、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6、如女方再婚,离婚前房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翁某认为以是否再婚作为剥夺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之规定,属无效条款,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一套商品房,及解决女儿抚养问题。双方协商无果,翁某遂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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