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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一、离婚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一)婚姻关系的证明;

  (二)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三)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已被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离婚诉讼

  二、离婚诉讼案收费说明

  (一)离婚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三)重大、疑难、复杂离婚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离婚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三、诉讼离婚时效期限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三)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五)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离婚诉讼需要什么材料”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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