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离婚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离婚赔偿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符合上述规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收藏 (0) 打赏

您可以选择一种方式赞助本站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钱包扫描赞助

没有允许不得转载:辰美法律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离婚赔偿

avatar

热门文章

  • 铭宇网络建站 专业 快捷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登录

    忘记密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