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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奖励是否应做婚前财产公证

  岁末年初,著名运动员、悉尼奥运会射击冠军陶璐娜与丈夫朱晓峰之间持续了近4年的夫妻关系,通过法律途径作了了结,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朱对财产分割判决不服,已于今年1月4日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是什么原因使陶、朱二人走到离婚这一步?真正受到伤害的是谁?由此引发的关于明星财产分割的问题,各界又怎么看?

  一篇报道起风波

  2000年9月16日,悉尼奥运会我国第一块金牌得主陶璐娜一夜走红,成了家喻户晓的明星。2000年10月6日,上海某报发表题为《奥运明星婚恋观——陶璐娜:老实正派》的文章写道:陶璐娜作为“尚未有心上人的奥运明星之一,由于平时一直在运动队里训练,也没有什么时间考虑自己的终身大事”。为此,与陶璐娜结婚已有数年的朱晓峰感到自尊心受到了伤害:自己明明是陶璐娜的丈夫,怎么能说陶璐娜“未婚”?2001年3月5日,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将上海某报社推上了被告席,以被告伤害了原告的夫妻关系和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

  被告某报社认为,被告是在向陶璐娜的母亲作了采访之后,才刊登相关报道内容的,报道真实反映了陶母被采访内容,故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上述报道可能会引起误解,被告也已刊登了更正启事,采取了补救措施,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

  2001年5月24日,法院审理后驳回朱晓峰的诉讼请求!当天晚上,朱晓峰就接受了某杂志记者的采访。该杂志于2001年第8期刊登了长篇文章《陶璐娜:“隐身丈夫”无奈公示婚姻情深几许》,首次披露了朱晓峰与陶璐娜刻骨铭心的婚恋……就在该文刊发后的7月中旬,朱晓峰接到了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陶璐娜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

  陶璐娜为何要离婚

  陶璐娜诉状中称:原、被告于1994年建立恋爱关系,当原告对被告有了进一步了解后,表示要与被告分手,被告不同意,在被告的再三要求下,双方于1997年11月结婚。

  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积极要求学习、进步的情况日益严重,又将正常的工作辞去,经原告多次劝说不听。1999年8月双方分居,1999年11月,原告就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在原告2000年迎战奥运前夕紧张的训练期间,被告多次打电话干扰原告,要原告与其离婚并开出要价,受到原告领导和教练的批评与阻止。奥运会结束后,被告非但不反省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反认为到了要价的好时机,因此,又急不可待地催促原告领导与原告谈离婚的要价,遭到原告拒绝……原、被告婚后未有固定房舍,双方感情也早就破裂,且长期分居,经济上也一直没有合并过。被告原为原告购买的结婚钻戒,原告愿意归还被告,因此双方无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对此,朱晓峰在接受笔者的采访时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他和陶从相识、相恋直至结合,感情一直很好。结婚后虽然偶尔因一些小事磕磕绊绊,也提出过“离婚”,但都是一时气话,并未当真。而他辞去公职也是因为陶璐娜要求他下海经商。朱晓峰说:陶在悉尼奥运会上夺得女子10米气手枪金牌后,作为她的丈夫,我深感自豪,等待她载誉归来。不料陶一回北京,就给我打来电话,口气一直是冷冰冰的:“朱晓峰,我决定跟你离婚。”这以后,陶成了媒体焦点——始终以一个未婚女子的形象出现在大众面前,另一方面她还委托律师与我商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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