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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如何行使探视权

​  一、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如何行使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夫妻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协议,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效果。

  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

  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如何行使探视权

  二、探视权的特征

  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的义务主体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视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具体规定,因为探视权不仅是家庭法上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基于血缘关系的亲子情感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改变。离婚后,不与子女同住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沟通、与子女短暂的生活等方式行使探视权,以达到对子女继续教育的目的,对子女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视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超越权利的东西。

  三、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1、是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是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采取打骂、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是权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权利人患有易传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情况。

  如果上述情况消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同时,可看到探视权是一种请求权,它的中止和恢复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裁定中止探视权或通知恢复探视权。当事人不能自行作出,法院也不能未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作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如何行使探视权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要以小孩的权益为第一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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