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美法律 结婚条件 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

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

  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案情介绍: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被告赵女因婚前故意隐瞒精神病史,原告张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获支持。

  2007年2月张男与赵女经媒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两人就领取了。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张男才发现赵女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2006年被医院诊断为未定型分裂症,婚后经过治疗仍未治愈,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两人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本案被告赵女婚前患有未定型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其与原告张男的应当无效,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辰美法律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law/690.html

作者: admin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