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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难统一的原因

  所谓“超生罚款”,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一笔款项。在19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但,至今为止,我国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很难统一,原因如下:

  各地存在“弹性”征收

  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各区县对此又有征收细则。比如,记者查阅北京市有关区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细则了解到,海淀区对此一般按照基数的7~9倍征收。按照3~4倍或5~6倍征收的,必须符合无业、低保、严重残疾等相应条件。东城区一般按照基数的6~10倍来征收,按照3至5倍征收的,必须符合低保、当事人一方死亡等条件,并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事实上,这种“弹性”的征收制度并不只是北京在实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给予了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全国各地区,生育政策本身就不一样,要统一很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平衡,而当时,立法比较急迫,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国务院作出‘授权’的决定。”深入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湛教授告诉记者。

  一种收费,四类标准

  目前全国在对超生一个子女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方面,大致可分为四类标准:一是在征收基数确定的情况下,按固定的倍数征收,如江西3.5倍,上海、河南、湖北均为3倍;二是设置一定的倍数区间,如北京3~10倍、新疆1~8倍;三是固定数额区间,如黑龙江城镇居民3万~6万、农村居民1万~3万;四是设置下限,只规定征收额的最低倍数或金额,如河北不低于2.5倍、山西不低于7000元等。

  “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财政监督要严格一些。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在征收时就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出现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江苏徐州某区县计生局工作人员刘先生说。

  目前,有不少人为了少缴社会抚养费,跑去低收入地区生二胎。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在现居地超生的,由现居地县级计生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果超生时,现居地和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均未发现,则此后谁先发现谁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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