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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扶养纠纷案例

  镇江有一位丈夫,在获知妻子身患癌症后,不仅少了往日的温情,甚至意欲逃避扶养的责任。日前,镇江法院一审判决这名丈夫每月给付病妻扶养费400元。据悉,这起婚内扶养纠纷案在镇江尚是“首例”。

  罗女士和老公李某早在1990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四年后补办了结婚证。2005年11月,罗女士被确诊患乳腺癌。患病期间,被病痛折磨的罗女士没有等来丈夫的关心与安慰,得到的却是回避和冷漠。半年后,夫妻分居。罗女士因无经济来源,生活一度发生困难。

  今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夫妻感情不和睦、长期分居,要求离婚。法院经过调查,驳回了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见丈夫如此绝情,几经考虑,罗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向其讨要扶养费、医疗费。

婚内夫妻扶养纠纷案例

  李某则辩称,自己与罗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财产为共同拥有,罗女士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在妻子患病期间,作为丈夫,他曾给过妻子钱用于治病,尽到了扶养义务。目前,罗女士和李某的父母居住在一起,生活也并未达到十分困难的程度。

  6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女士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自今年6月起,每月给付自己扶养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女士无经济来源,且患重病,丈夫李某对患病妻子应当尽到物质上帮助和生活上扶助的义务。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以给付扶养费的形式履行其物质上的帮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未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扶养义务是家庭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在一方丧失经济来源致生活困难时,一方占有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由经济困难的一方占有,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要义。据此,法院宣判:被告李某自2007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罗女士扶养费400元。

  据本案法官介绍,扶养主要是指日常物质生活上的关心照料,相互供养、相互扶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感情好坏影响,只要夫妻关系还存续,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有义务扶养。这是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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