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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扶养费纠纷

  原告李平均与被告李爱琴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瑞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平均与被告李爱琴及委托代理人陈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家庭关系尚可。自1999年10月,由于原告单位领导失职,导致原告失去正常工作和工资收入,从此,家庭关系恶化。原告自2000年1月至2002年4月对被告进行开导,让其拿出10余年积蓄的一部分,渡过家庭难关。期间,被告曾把存款50000元和风险抵押金5000元全部转移到它处。被告于2002年4月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于2000年5月、2001年10月和2002年7月先后三次患病住院。被告对原告后两次住院视而不见。蜜蜂张办事处司法所曾作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把存款50000元说成是5000元,最后否认有存款。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99年10月至2003年4月(扶养费)生活费7760元,每月180元;2003年4月以后至管城区宣传部广电中心恢复原告正常工作止的生活费,每月180元;2001年10月和2002年7月两次住院费4237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失去工作与其单位领导无关。早先,原告系郑州市内衣厂的工人。后嫌工作苦、累,就干起上门维修家电的生意。干了不久,就不干了。原告说的有存款50000元,更是无稽之谈。原告经常不与被告商量就拿走被告的工资卡取现金,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被告才空手回了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多次回去看望孩子和拿一些换洗衣服,而原告拒不让进门。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有维修家电的技术。曾做过维修家电的生意。自1999年原告失去工作后,原、被告经常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于2002年4月离家另住。原告及其子依靠政府每月发放的最低生活保证金180元维持生活。原告曾因患心脏病于2000年5月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于2003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99年10月至2003年4月(扶养费)生活费7760元,每月180元;2003年4月以后至管城区宣传部广电中心恢复原告正常工作止的生活费,每月180元;2001年10月和2002年7月两次住院费4237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有维修家电的技术,应当自食其力,依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家庭生活和本人的生活。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扶养的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医疗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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