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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由于《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在确定是否承担扶养费及其数额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的经济能力。给付扶养费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受扶养人的经济需要。

  2、配偶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这里的贡献既包括有形贡献,如家庭财产的主要贡献者,也包括无形贡献,如料理家务,照顾儿女,老人等。

  3、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结婚时间越长,给付扶养费的理由就越充分。

  4、双方当事人的健康状况。

  5、发生纠纷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当事人双方的生活水平应尽可能与分居前或发生纠纷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时期内不应相差悬殊。

  6、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经济负担。监护未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更有理由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的扶养费。

  7、双方当事人的品行,双方对目前发生的纠纷原因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如对提供者一方或者亲属有虐待等犯罪情况受扶养人与他人有同居行为等。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如提出,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履行义务的方式,既可以是金钱给付,也可以是提供住所,还可以是其他合理方式,如提供适当工作岗位,对因疾病等生活无法自理者给予生活上的照顾等。

  再次需要指出,在此类案件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有一定数量的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活利益出发,人民法院把握的原则一般是只要能够确认生活困难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去向的解释存在合理性,就会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待离婚诉讼中解决。这样处理既可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又不会对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二、夫妻扶养费认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确实已出现了许多富裕家庭,生活水平要远高于社会一般水平,家庭主妇专事家庭事务而不参加工作,当发生家庭危机时,当事人的主张很可能会超越我们一般公众的思维承受范围。作为律师必须要认真全面地了解案情,合理地确定诉讼请求本案代理当事人提出的思路是,在确定扶养费的数额时,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并且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的经济能力(财产来源)。给付扶养费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受扶养人的经济需要。如被告的真实收入极高,完全能够承担起原告的扶养费请求。

  2、配偶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如作为中国名牌高校毕业,完全有能力自食其力,但是放弃工作,全力操持家务,对家庭的贡献并不比被告差。

  3、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

  4、双方当事人目前的健康状况。

  5、双方分居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影响程度。这是问题的关键,被告支付扶养费使原告所达到的生活水平应尽可能与分居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时期内不应相差悬殊,否则是极其不公平的。

  6、婚姻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谋生能力和手段。

  三、抚养权纠纷的实践运用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存在的扶养义务,以及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时对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由于这一法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在何种情形下夫妻一方需要扶养,而对方必须履行扶养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经常是从综合权衡当事人双方利益以及价值取舍的角度出发,以达到准确适用上述法条的原则性规定,并力争做到公平、合情、合理的目的的。

  由于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仅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因此,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时,自由裁量的权限较大。换言之,在适用婚姻法处理关于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案件中,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一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对方的履行能力。

  在此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很多此类案件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处有一定数量的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

  以上便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法院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并参照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如当地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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