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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折射家庭冷暖

  [案情介绍]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宗元、黄成宜与被告胡圣年、胡圣才、胡圣÷、胡圣英赡养纠纷一案。办案人员两次到现场开庭,一次当事人到庭调解,经过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一)2008年6月26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原告胡宗元、黄成宜在被告胡圣年处居住,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在被告胡圣才处居住。此后,原告胡宗元、黄成宜依次在被告胡圣年、胡圣才处轮流居住半年。(二)由被告胡圣年、胡圣才、胡圣÷、胡圣英在2008年12月30前各给付原告胡宗元、黄成宜生活费250元;此后ÿ人ÿ年各给付原告胡宗元、黄成宜生活费500元。给付办法:ÿ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原告胡宗元、黄成宜生活费250元。(三)原告胡宗元、黄成宜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被告胡圣年、胡圣才、胡圣÷、胡圣英均担。【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评析]

  案件最终调解结案,结果让办案人员欣ο,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让当地百姓见证了法官辛劳工作取得的成效,可以说案件的审理是成功的,法官的心血得到了最好的回报。但通过对该起赡养纠纷的审理,我们也看到了中华民族历年来尊老、敬老的美德遭遇了现实的障碍,尊老、爱老之·也已踏上崎岖之·。

  该起赡养纠纷的二原告已是耄耋之年,二老走·颤颤ΡΡ,老太太更是需要大声对其耳朵喊叫才能捕捉到旁人的话语。其二人于1953年结婚后生育两男两女,即本案的四被告,其四人均由二原告抚养成人,现已各自成家立业。两λ老人生育四子女,却在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生活窘迫,无人供养。四个儿女各自修建¥房,而老人却住在一儿子修葺的猪圈¥上,这种极大的对比与反差,让人不仅思考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究竟应是怎样的,如何才能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承下去。下面我们对赡养纠纷中比较普遍的ì盾进行分析探讨。

  (一)因分得父母财产不均产生的ì盾。

  在赡养案件中,兄弟姊妹众多的家庭往往比独生子女家庭发生老人无人供养的比例高。人多好办事的道理在赡养案件中却并不灵验。这往往是由于子女在成家另立门户时分得父母的财产不均而产生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大到因为田地、房屋的分配不均,小到锅碗瓢盆的多少不同,都会让子女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众说纷纭。少分得父母财产的子女认为自己得到的少,理所当然应当少尽赡养义务,分得财产多的子女则认为应该各子女一样,一样赡养老人,大家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其实,这些子女犯了混淆关系的错误,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把子女从小养大,付出了心血,倾注了爱心,子女在父母年老体衰的时候当然应尽到当赡养义务,让父母安享晚年。赡养父母是基于身份关系给子女规定的法律义务,并不是基于财产关系而定,财产分得的多寡不是决定子女应尽多少赡养义务的标准,即使父母û有分给子女一分一厘,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子女同样要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男女不同产生的分歧。

  在赡养纠纷中,另外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子与女如何尽赡养义务的问题。可能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大多数人心目中,都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应尽的义务,在一些老人心中也有这种想法,经常会碰到老人在起诉时只列儿子为被告,而不愿意把女儿送上被告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会遇到女儿答辩说自己已经出嫁,有公公婆婆要供养,赡养老人是兄弟应尽的义务,不关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的是儿子虽然不尽赡养义务,但也认为不管姐妹的事情。在女儿是否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问题上,出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旧时“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再是决定标准,法律规定,不论男女,在赡养父母的问题上,处于相同的法律地λ,应当尽到同等的赡养义务。赡养父母,不因男女而有所不同,不因女儿的出嫁而发生改变。试想,如果以男女作为划分标准,如果父母生育的全部是女儿,他们该如何安度晚年!所以,在儿子与女儿应当如何尽赡养义务问题上,人们的传统观念应当发生改变,儿子与女儿都是父母所生,父母对ÿ个子女都履行了抚养义务,儿女理所当然应当同样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女儿已经出嫁不能再成为不赡养父母的借口。

  (三)儿媳与公婆关系处理上的隔阂。

  有史以来,人们都认为公婆与儿媳关系的难处,在赡养案件中,因为与儿媳关系处理不好而闹上法庭的也屡见不鲜。一直以来,公婆与儿媳发生ì盾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有哪家公婆与儿媳关系处理地很融洽,一定会被外界所称道和羡慕。在赡养案件中,有很多儿媳愿意出钱,但不愿意与公婆共同生活,儿子即使愿意赡养老人,但处在赡养父母与维系自己小家庭安稳的ì盾中也举步维艰。从客观的角度上看,公婆与儿媳本不是一家人,因为儿子的缘故生活到了一起,来自不同生活环境的陌生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发生ì盾和冲突也可以理解。但是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儿媳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观点,作为一个普通人,赡养老人是ÿ个儿女应尽的赡养义务,虽然自己与公婆û有血缘关系,但基于与丈夫的婚姻关系而与公婆生活在了同一屋檐下。对于丈夫的父母应当抛开成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对待公婆。赡养公婆是丈夫应尽的法律义务,儿媳应当协助好丈夫做一个好儿子。儿子也应当在父母与妻子之间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赡养父母是自己的义务,不能因为妻子的微辞而发生改变,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小家庭就置年迈的父母于不顾,而是应该想办法让妻子放开对父母的成见与不满,协助自己赡养父母安度晚年。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千年的美德,需要后代的传承与发扬。作为新时代的儿女,更应该做得更好,赡养老人,不仅在道德范Χ内应当被遵从,在法律上也是有严格的规定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历来被人们所传颂,ÿ个人都会有老的时候,都希望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那ô,就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做一个尊敬老人,孝顺父母的好儿子,好女儿!在赡养老人的过程中,肯定会碰到ì盾与问题,但是遇到问题时应该想办法如何去解决,而不是逃避,俗语有云“树欲止而风不静,子欲养而亲不待”,古人尚且知道尊老之理,新时代的中华儿女更不应该让自己留下遗憾!(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δ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δ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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