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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4“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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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细则进行了通报和解读,细则对政策的实施对象、审批流程、政策衔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宁夏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意见》,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对单独再婚的夫妇,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自治区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拟生育夫妇,只要有一方户籍在宁夏,就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时只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如有收养、再婚等特殊情况,还需提供其他证明。申请并批准再生育的夫妇,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被注销,所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优惠待遇也将被停止。

  自治区卫计委提示,宁夏“单独二孩”政策从2014年5月28日开始实施,如果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2014年5月28日之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的,只进行批评教育,补办再生育相关手续。如果单独夫妇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前再生育的,属违法生育,将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宁夏卫计委提醒,凡《实施意见》未作出说明的,仍按照此前的《宁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这意味着公众关注的生育间隔并未修改,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仍需与第一个子女相隔至少4年。

2014广东单独二胎最新消息:仅能承担10万例单独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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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二孩”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昨日,省卫计委党组书记骆文智一行做客广东民声热线节目,透露目前广东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资源上可承担的“单独二孩”不超过10万。这是否意味着广东申请“单独二孩”的获批数不会超过10万?骆文智并未对此明确回应,但其透露目前广东共有8.6万余例“单独二孩”,已获批准的有7.2万余例。

  焦点1

  计划生育

  不结扎不给上户?强制结扎要问责

  不结扎不给上户?节目中,记者暗访发现,清远清新县浸潭镇村民王先生的女儿今年3月出生,但女儿的出生证却被计生部门扣押。随后,村干部及计生办工作人员不断上门,以小孩入户为要挟,要求王太太进行结扎手术。

  无独有偶,阳山县江英镇宫花村村民周先生的太太首胎产下一对双胞胎后,就被当地村委及计生办工作人员抓起来进行强制结扎。计生办给周先生的回应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改了”。

  对此,骆文智坦承,确实存在一些基层为应付每年的计划生育考核而采取违规强制结扎的情况。但其表示,上环结扎应自愿,对强制性是不允许的,这种问题民众可以向卫计委投诉,将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调查处理。

  那么,相关工作人员会有什么处罚?骆文智称“会问责”,不过至今有对哪些人进行过问责,其坦言问责权力在各市,自己并不清楚。

  对于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是否因此让基层单位闻之色变?骆文智并不否认,其称将在之后一些机制考核的办法上进行一些改革,让基层不要因为应付考核,怕一票否决而采取一些不应该采取的措施。

  骆文智还表示,全面开放二胎的政策还没有具体时间表,“即使全放,也还是要计划生育。”

  焦点2

  公费医疗

  支出增加2亿多 用药费用占比下降10%

  长期以来,公费医疗被诟病“一人持卡,全家看病”,果真如此?昨日节目中,记者来到数家医院暗访发现,不少医生都在和手持公费医疗记账单、看上去没有明显病征的人,商议着如何通过开具不同科室的药来用尽公费医疗记账单上的钱。记者借用一个比自己大二十岁以上的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证,在挂号、门诊、记账缴费三个环节中,没有任何人对人和证是否一致进行核实。随后,记者还拿到了精神科和内科两科的处方药。

  据媒体统计报道,广州市除公安、侨联、宣传部外,涵括在职和离退休编制人员的行政、事业和工勤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共9.6万余人。而广州2013年在公费医疗项目中共支出16.63亿元,比2012年增加2.3亿元。

  这个数字是否偏高呢?骆文智没有正面回答,但其认为工作还是有成效的,“过去我们用药占整个医药费用的比重高达45%,现在已经下降到35%左右。”不过,其也坦言,如果各个医院都按照规定来开药,公费医疗有所下降是肯定的。

  对此,主持人提出,过分用药和公费乱用是两回事。省政府参事王则楚则直接质疑,公费医疗也应阳光,“如果人均公费医疗还在增加,而且新增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还都是年轻的,那就有问题。”

  省直行评团行评员朱烈玉则建议,在微观上也加强控制,一是在医生办公室装摄像头,二是公费医疗单可以加上指纹套用,本人拿着公费医疗的卡再加上指纹才能开药,换成家人就不能等措施。

  “要取消公费医疗,就是要参加社会的医疗保险。”骆文智最后说,“公费医疗改革已经列入改革议程,目前没有具体的时间表,但应该很快了。”

广西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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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广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类夫妻可再生育 盘点哪些人不适宜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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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人口计生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出炉,其他公布了一重要信息:从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4个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消息一出,引起社会上的热议。

  根据“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所指的“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包括以下四种:

  1.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生二胎的问题,一直是社会最关心的话题。“四类夫妻可再生育”的消息一出,不少夫妇在“蠢蠢欲动”。是否每个人都适合生二胎呢?

  1.患有严重遗传病或出生缺陷

  男女任何一方经医学检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各种出生缺陷(先天畸形、遗传病、先天代谢疾病以及不明原因的功能异常)。只有父母的身心身体有充分的保障,才能给宝宝一个健康的身体,这其实是一种最负责任的爱!

  2.患有严重的精神心理疾患

  优生优育是中国的政策,从优生、优育角度来看,精神病患者不宜结婚、生育。精神病人之间的结合更让人担心,如果他们有了子女,很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经过长期治疗,如果已经治愈可以考虑结婚,但婚后最好不生育,至少在精神病完全治愈后2~3年以后,已停服治疗精神病药物的情况下再考虑生育为适宜。

  3.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

  吸毒对生育有着很大的影响,我们都知道吸毒患者生理功能相对较差,而且毒品可以影响性激素的分泌,使生殖功能下降,男性可导致精子质量差,女性可导致绝经。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吸毒,最好暂时不生育。

  4.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

  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如严重心脏病、结核活动期,癫痫、恶性肿瘤、肝炎、肾炎、结缔组织病。子宫是产生月经和孕育胎儿的器官,怀胎十月离不开它,只有女性的子宫有正常妊娠功能,胎儿才能孕育成长。

  5.有严重的基础疾病

  对于孕妇及其家庭,怀孕是一件大事,这意味着怀孕要有相应的身体条件,当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怀孕时,怀孕将是一场“灾难”。因此有高血压、糖尿病、肝炎、肾炎、结缔组织病、甲状腺疾病、血小板减少、胆囊疾病、性病、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基础疾病者,应在疾病稳定、控制良好后怀孕,但应咨询再次怀孕后对原有疾病的影响及风险。

2014年北京市全面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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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北京市从2014年2月21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那么北京市单独二孩政策与其他地方有哪些区别呢?北京市单独二孩政策细则有哪些呢?今天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事014年北京市单独二孩政策详细解读。

  北京市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2014年2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表决稿)》,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自2014年2月21日起北京市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1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2013年12月24日第25次市政府常委会、12月25日第十一届市委常委会第78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12月27日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年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通过。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2014年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致函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对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予以审核备案;2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复函同意北京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对象为: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的”。

  根据本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4年2月21日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以在女方(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为维护政策前后社会制约和利益导向机制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按照当时的《条例》及生育政策予以处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原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退回。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国家一项重要大政方针,是适应人口形势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央决策精神符合北京市人口发展和工作实际。“单独两孩” 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在人口数量得以控制之后修正人口结构性矛盾,提高人口素质和促进家庭发展。

  北京市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连续18年稳定在1左右,明显低于全国1.5-1.6平均水平和2.1的更替水平。人口总量增长惯性趋弱,2000年以来,全市常住人口出生率一直属于低于10‰的超低生育水平,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总和生育率将继续下降。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近年来,本市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增幅减缓。本市常住人口中的劳动适龄人口比例在2010年达到峰值后稳步下降。常住人口少儿比例整体性下降,户籍人口老龄化程度显著,人口抚养比触底回升,“人口红利” 趋弱。2012年全市户籍人口中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为2.55人,低于全国3.1的水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有助于改善人口结构,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根据2013年12月专家抽样调查,在一方为本市户籍、女方年龄在20-49岁的家庭中,单独家庭数量约为55.4万,其中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大约为45.1万,单独已育一孩家庭中,绝大多数符合新政策条件且具有生育二孩意愿的家庭会在5年内完成第二个孩子的生育。按调查的生育二孩意愿在50-60%计算,全市将累计新增加出生人数最高为27.07万人。政策放开后平均每年将新增加出生人口5.42万人左右。政策实施后的第5年总和生育率达到1.8左右,出生人口达到峰值24万人,此后会稳步下降。考虑到每年迁入北京市的人口规模较为庞大而结构相对年轻,其对出生人数具有一定的拉升作用,北京市未来的实际出生人数将比预测值更高一些。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必然会对本市公共服务管理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由于城乡人口区域分布和独生子女比例不同,全市50%出生人口集中在城六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使城六区人口服务管理压力加大。高龄孕产妇及高危和不孕不育、出生缺陷等会进一步加大三甲医院妇(产)科及妇产医院的压力。出生短期堆积使幼儿园、小学配置更趋紧张。

  “单独两孩”政策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部署,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放松。北京市将按照“稳妥有序、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单独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首先,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全面加强本市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第二,加强宏观调控,确保出生人口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防止发生大的波动。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整合资源,构建全面、动态、准确的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倡导合理生育间隔,本市将继续坚持4年生育间隔或女方年满 28周岁的政策。严格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的审批。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尤其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第三,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实施奖励和经济帮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老年人群的扶助制度;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

  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理再生育审批事项。同时,提醒符合条件打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我市生育政策调整后首先经受压力的是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为此,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已组织对全市各级助产机构产科床位数及开放情况进行了调研,制订了方案,采取了措施,以确保满足政策调整后广大群众需求,确保孕产妇安全和儿童安全。

  据调查,2013年全市助产机构共127家,其中三级41家,二级73家,一级13家。全市各级助产机构产科核定床位数共计4466张。其中三级医院核定床位数为1478张,二级医院核定床位数为2853张,一级医院核定床位数为135张,可以承担分娩量约26万人次。为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近三年内全市各级助产机构还计划增加产科床位1000余张,可增加约7万人次分娩量,如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每年增加的资源,2014至2016年,北京市每年可容纳分娩量分别约为29、31、33万人次。近三年产科分娩量2011年约19.1万,2012年约22.4万,2013年约21.6万。从近三年平均分娩量为21万来看,生育政策调整后,预计每年分娩量增加4-5万,目前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基本可以满足我市孕产妇分娩需求。但是,产科服务利用存在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是三级助产机构超负荷工作,这就迫切需要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机构,充分发挥二级和一级助产机构服务的作用。

  下一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将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一是开展服务资源调研,从床位、专业人员、技术能力、管理措施、保障政策等面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二是建立妇幼健康服务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动态了解产科建档、产科床位使用等情况,及时研究制定调控措施,保障群众安全分娩。三是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一级、二级助产机构服务能力,提高三级助产机构高危孕产妇建档比例等方式,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机构。四是强化三级助产机构管理与服务,完善三级助产机构与二级及以下助产机构间建档分流措施。五是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加强助产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间高危孕产妇信息沟通,进行专案管理,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保障母婴安全。六是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建立孕产妇及儿童健康档案和0-6岁儿童健康体检等惠民利民政策服务项目,提高人群覆盖面和服务质量。七是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着力加强助产新上岗人员和产科骨干人员培训,以及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培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八是监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剖宫产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

  为使群众更好享受到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带来的好处,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提醒并倡导符合条件的夫妇合理做好生育安排。一是合理安排生育间隔,更加重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注重优生优育。二是合理选择助产机构,建议孕妇本着就近原则合理选择助产机构,不必一味地集中至三级助产机构建档、分娩。三是自然分娩对母、婴均有诸多好处,而且剖宫产再孕会增加分娩风险,在此也倡导首次怀孕且无医学指征的孕产妇自然分娩。

广州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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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广州超生二胎罚款多少?2014广州超生罚款标准是什么?很多人不了解广州超生二胎罚款的法律,那么广州超生二胎罚款多少呢?下面小编为您带来广州超生二胎罚款多少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超生罚款标准是多少?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 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例如,广州市天河区去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2万元,该区某私企老板如果去年收入20万元,其超生一个孩子(即二胎)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最高可为:2×6+(20-2)×2=48万元,最低标准也有2×3+(20-2)×1=24万元。这还只是其个人的罚金,加上配偶的罚金就不止这个数字了。超生两个以上的,再翻倍计算。

重庆生二孩有了新政策 单独再婚夫妇再生育条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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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生二孩计划的市民注意了!10月11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本月9日起实施。其中,单独再婚夫妇的再生育条件有所放宽,比如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

  在此次实施的规定中,对于单独再婚夫妇申请再生育有了明确规定,认定符合3种条件之一的,可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具体来看,这3种情况分别是:单独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以及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的监护人为前配偶,双方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对于此前已生育双胞胎的夫妇,想再生怎么办?对此,《规定》强调,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以下任一一种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双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妇可提出申请;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部分山区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另一个是健康子女的;或者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居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聚居区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其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中,对于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也有了“要求”,如果在其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没有与其共同生活,可以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此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未收养的,该子女可视为独生子女。

2014年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材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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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北京市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也引起了很多人对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办理的关注。那么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呢?北京生育证办理材料有哪些?

准生证办理材料

  一、北京市准生证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女方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二、北京市准生证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北京市准生证申请人只需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无需要参与其他工作。

  四、北京市准生证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颁发《生育服务证》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材料退回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北京市准生证办理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监督电话:83970810

  3、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13:00-17:00

上海单独二胎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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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自从2013年以来我国对二胎政策有所放宽,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二胎,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生二胎,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也可以生二胎。不过此时很多人就会有这样的疑问了,二胎产假该怎么放呢?和第一胎是一样的吗?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产假规定内容如下:

  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长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3、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小结:上文所说的二胎产假规定是针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并不是通用于所有生二胎的产妇。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二胎即可享受除晚育假以外的其他二胎产假待遇。

重庆二孩新政:单独再婚夫妇可申请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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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生二孩计划的市民注意了!10月11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本月9日起实施。其中,单独再婚夫妇的再生育条件有所放宽,比如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

  在此次实施的规定中,对于单独再婚夫妇申请再生育有了明确规定,认定符合3种条件之一的,可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具体来看,这3种情况分别是:单独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以及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的监护人为前配偶,双方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对于此前已生育双胞胎的夫妇,想再生怎么办?对此,《规定》强调,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以下任一一种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双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妇可提出申请;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部分山区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另一个是健康子女的;或者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居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聚居区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其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中,对于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也有了“要求”,如果在其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没有与其共同生活,可以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此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未收养的,该子女可视为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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