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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婚龄便同居 非婚生女照抚养

“妻子”李女士长期外出杳无音信,罗先生携女儿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女士间的同居关系,并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李女士承担抚养费用。2010年11月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支持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罗先生与李女士均系许昌县某镇农民,且为初中同学。二人于2003年夏确立恋爱关系(系自谈),2004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后,于2005年9月生育一女。因发生矛盾,二人自2008年8月开始分居。之后不久,李女士便只身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出生于1983年10月,李女士出生于1987年3月,双方在2004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举行结婚仪式后至今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罗先生与李女士之间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罗先生、李女士所生女儿现跟随罗先生生活,故本着维持非婚生女生活现状及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为有利的因素考虑,非婚生女目前以仍暂由罗先生抚养为宜,李女士则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相关抚养费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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