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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准证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分析说明]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你结于结婚前所生子女,历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对子女视为婚生,准正有两种形式:

    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它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确无误正的要件,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2、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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