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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能否以父母分配财产偏少为理由而免除

  【案情回放】

  彭某、王某系夫妻关系,生有4子2女,长子彭某泉、次子彭某镇、三子彭某军、四子彭某政以及长女彭某琳、次女彭某平。关于父母的赡养问题,2012年经村委会调解,签订了赡养协议,确定由6名子女轮班赡养,彭某镇、彭某军、彭某政、彭某琳因没有时间,委托彭某平照顾彭某和王某,每人每月各给付彭某平400元。彭某泉同意轮班赡养,但因家产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彭某泉未在协议上签字。后彭某镇等人将钱款给付彭某平,现彭某、王某由彭某平照顾,彭某泉未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彭某、王某将长子彭某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彭某泉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彭某泉坚称自己不履行赡养义务是有原因的,父母在分配家中的房产和金银时很不公平,把本应该分给自己的部分给了其他子女。自己没有得到多少家产,就不应该履行赡养义务,应当由其他5名子女赡养父母。

  【法官释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女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承与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在现实中,很多子女认为这两者有紧密的联系,误认为继承财产多,赡养义务重,继承财产少,赡养义务轻。但在法律上,这两者却是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继承是权利,享受或放弃权利都是法律所允许的;赡养是义务,是必须要负担的责任,不承担义务是要被追责的。子女的赡养义务对应的权利是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请求权,而不是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因此,被告对赡养义务的抗辩是无依据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财产分配不均而减少或免除,判决被告按月给付原告彭某、王某赡养费400元,并承担二原告部分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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