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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尽赡养义务 父亲死后与姑姑争财产

  导读:法庭上,至亲短兵相接,对簿公堂,请求法官主持公道;法锤下,听到被告人被判刑,一个个受害者得到慰藉……法庭中,一件件案子折射着社会百态,往往犯罪就在一念之差。

  “养儿防老。”但王老汉养了儿子王某30多年,老了却要妹妹送终,至死儿子也没露面。而王某至今不明白,父亲为什么要在临终时将房产留给姑姑。

  王老汉老伴去世早,考虑儿子年龄小,一直没再找后老伴,含辛茹苦把儿子抚养成人。王某到了适婚年龄,也有了工作,王老汉终于可以歇一歇了,但事情并未像他想的那样:王某要结婚,想让父亲给他买一处房子,但由于经济原因,王老汉一直没满足。

  “谁家父母不给儿子买个婚房!我要结婚,要不你出去租个房子住!”王某的话,激怒了王老汉,他将王某赶了出去。王某的婚一直没结上,也从此记恨父亲4年,父子二人不再见面。

  王老汉心力交瘁,身体情况越来越差,只能找妹妹王某丽照顾自己,住在一起。2012年2月,王老汉离世。死前,他当着众人口头向妹妹承诺:“以后我的房子就留给你。”王某丽给哥哥办理了后事。至此,王某都没出现过。

  当王某丽沉浸在哥哥离世的痛苦时,王某出现了,要求姑姑搬走,他结婚要用房子。王某丽看着侄子气不打一处来:“你爸住了这么多次医院你在哪?他临死之前想见见你,你在哪?”

  “无论怎么说,他也是我亲爸,房子是我家的,凭什么给你?”姑侄两人吵起来。法庭上,王某丽举证证明在王老汉两次住院期间,通知王某后,他都没有来,甚至在王老汉临死之际,他都没有出现。王某承认他的做法,但也一直坚持:“我是继承人,死了财产不能便宜了外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王某是王老汉唯一的继承人,但在父亲两次患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直至死亡,一直不管不问;另外,王某31周岁,有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赡养扶助父亲的能力和条件,却不尽赡养扶助义务,违反了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故对其继承遗产的份额依法予以少分或不分,对此酌情分配给其40%的遗产份额。

  王某丽不是王老汉的合法继承人,但王老汉患病期间,对其悉心照料,扶养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国法律这样规定,就是弘扬良好社会某尚,故酌情分给王某丽60%的遗产份额作为补偿。

  房产总价值60万元,经双方同意,王某得到该房产,给付姑姑房款六成的现金36万元。

  地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判决房子归王某,房屋作价给王某丽六成房款。

  房有价,亲无价。王某住进宽敞房子时,也许会想起这是父亲生活过的地方,他会住得心安理得吗?父亲养育他30年,他给了父亲什么?子女没资格要求父母必须给予什么,当亲情加上了金钱的枷锁,钱味儿重了,情就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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