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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是否有效

  刘某夫妇有四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前年,兄弟四人征得父母同意后达成一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才四赡养母亲,并养老送终。兄弟四人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刘某的几个朋友见证。之后,兄弟四人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刘某去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摊。后来,刘老太又提出她应由四兄弟共同赡养,老大、老二认为应当按原协议执行,他们不应再承担赡养费。请问,子女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有效吗?

  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供养是指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给付生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子女赡养。

  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作为承担赡养义务的一个整体,赡养义务人对赡养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如谁承担多少,承担与否等,但不得损害被赡养人的权利。这样,虽然有的赡养义务人δ承担赡养费用,但从整体看,承担赡养费可视为所有赡养义务人的共同行为。刘某的四个儿子为赡养二老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做的分工,在刘某夫妇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所订协议是有效的。但这并不完全免除老大、老二有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当老三、老四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老二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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