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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不尽赡养义务也不能成为被告

  李老汉今年78岁,老伴已经过世多年,膝下只有一个女儿,招赘了一个女婿上门。由于年老多病,李老汉生活已经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都需专人照料,最近几年,女儿女婿对李老汉的照顾日渐疏忽起来。自去年年初起,李老汉大小便在床无人帮换洗,三两天无法吃上一口热饭的情况经常出现。村委会虽为此多次出面调解,但成效不佳。李老汉认为,女儿对自己疏于照顾,不尽赡养义务,其原因在于受女婿的管束。一气之下,李老汉一纸诉状将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不包括女婿、儿媳,即法律û有规定女婿对岳父负有赡养义务。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因此,李老汉将女婿列为被告起诉û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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