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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诉赖某某扶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28日,洛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深入边远山区罗溪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时,一名六十开外的村妇跌跌撞撞地来到咨询点,声泪俱下地向工作人员诉说她女儿的不幸遭遇:其女儿赖某,原本是一个聪明好学的孩子,中考考上某中专,但由于家境贫困,无法供养她上学,一时想不开就喝下半瓶“敌敌畏”自杀,被及时抢救后,时常神志不清。后来经人介绍嫁给同镇村民赖某某,婚后生有一女,生活倒也自在。然而好景不长,厄运又一次降临到这位不幸女子身上,由于家境贫困,夫妻两人长期因琐事吵闹,赖某经常精神失常,赖某某抛家弃女独自到泉州打工,长期没回家。面对着精神失常的女儿和呀呀学语的小孙女,对长期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老妇人来说真是雪上加霜,生活的重创使她无力承担,情急之中她想到寻求法律援助,请求洛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其女儿讨回公道。

【承办经过】

2002年11月5日,洛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来到赖某某的家中,这里的一切让人难以置信,在赖某某家徒四壁的房里,一个视力模糊近乎瞎子的老人抱着一个未满三岁、面黄肌瘦的小孙女。而在赖某的娘家,惨痛的画面更是不堪入目,病情发作的赖某将母亲打伤,自己睡在阴暗的猪舍里,已近两天没有进食。看到这一幕,工作人员的心被狠狠地揪了一下,下定决心要全力妥善处理此案件。

当即,洛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接受当事人赖某的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赖某某履行对其妻赖某的扶养责任,支付医疗费2020元,支付给原告每月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原告今后治疗、护理费用及其它扶养费用。法庭经查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自理能力差,无生活来源,其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的意见可以采纳。鉴于被告无稳定工作,又要赡养母亲和抚养女儿,支付给原告的生活费可按每月150元计算。原告今后的治疗等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遂于2003年2月10日判决被告赖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医疗费2020元和2003年生活费1800元,从2004年起被告应于每年1月10日前付给原告当年生活费1800元。

判决后,洛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并没有感到轻松,认为法院的判决并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家徒四壁的家境和赖某的病情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大障碍,强烈的责任心促使中心人员开始为救治赖某的病情而奔波,不断地奔走于有关单位之间,取得了有关单位的理解和社会的支持。功夫不负有心人,某企业家许某得知此事后,深深对赖某的不幸遭遇感到同情,并为中心人员的忘我工作精神所感动,愿意个人捐款6000元帮助赖某治病,区民政局将赖某某一家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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