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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赡养关系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一、变更赡养关系的条件

  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不仅发生在父母之间,而且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的外祖父母、祖父母之间。例如,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子女和别人建立收养关系后,便解除了和亲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从法律上讲,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再存在赡养的义务了。因此提出纠纷的适用该案由。

变更赡养关系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二、变更赡养关系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1、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2、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的子女

  3、赡养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不仅要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此外,在生活精神和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赡养不只是说给饭吃这么简单,任何有虐待(不管言语还是行动上)父母的行为,都是没有好好赡养父母,是违法的。

  4、以放弃继承权来逃避赡养义务是不合法的。这在非独生子女家庭比较常见,谁继承谁赡养的做法其实是不被法律支持的,非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赡养费应该有子女均出(或者协商能者多出,但不能不赡养)

  三、变更赡养纠纷去哪起诉

  1、针对变更赡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向法院依法起诉。

  2、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为老年人在自己所住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推管辖”的情况,极大地方便与支持了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最后,从《意见》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人性化的为弱势群体给予保护,极大的便民和公正,以及道德伦理与法律的结合更能体现效力的融合,体现为民执法、为民着想。综上,是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变更赡养关系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信息,如您对上述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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