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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法实施后首例精神赡养案

  导读:昨日,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无锡北塘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诉请得到法庭支持并判决生效。这是新法实施后我国首例精神赡养案例。

首例精神赡养案

  案例:

  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储某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评析:

  昨日施行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条文里面,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番北塘法院的判决,正是依据于此。

  据了解,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变得强烈。在中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但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北塘法院袁院长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

  对此,袁院长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小编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但是如何取证依然成为一大难题。

  父母和子女之间不涉及举证行为,“比如要求子女探望父母时,要签单或者提供一些证据,那么反而会对亲情修复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在“精神赡养”方面,并未设定具体的操作规则,更多的还是需要子女自觉遵照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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